作者: 点击次数:690 发布时间:2018-05-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8月3日,农业部公布第2282号公告,明确规定:对2015年7月15日以后仍有效的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至签发之日起第5年的12月31日。7月15日,农业部颁布农业部2015年第2号令,公布了《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修订,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审核发主体,由原来的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理部门改为农机鉴定机构,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至签发之日起第5年的12月31日。此举的目的是更好的落实《决定》精神,减轻企业负担,节省社会成本,同时也与当前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相衔接。该《决定》自7月15日起施行。
农业部第2282号公告针对2015年7月15日以前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换发新证,有效期是否按上述《决定》规定顺延等企业关心的问题做了一一明确。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82号